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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4月1日起实施《档案数字化规范》       本报讯 (杨中营 特约记者 杨红)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发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由北京市档案局起草的《档案数字化规范第一部分:总则》《档案数字化规范第二部分: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档案数字化规范第三部分:微缩胶片档案数字化加工》和《档案数字化规范第四部分:照片档案数字化加工》正式成为北京市地方标准,将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也是北京市首批档案信息化地方标准。

    《档案数字化规范》是一个系列标准,计划发布8个部分,涵盖各种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加工,覆盖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全过程。本次发布的4个标准是该系列标准的第一至第四部分,后4个部分将对录音档案数字化加工、录像档案数字化加工、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存储和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利用作出规定。在北京市全面推进档案数字化工作且档案数字化成品数量急剧增加的情况下,档案数字化标准的出台,解决了实践中迫切需要相关标准的问题,适用于北京市各单位档案的数字化工作。该标准将促进北京市档案数字化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对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1年2月18日    总第2117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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