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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护航网店“实名制”

    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面对如淘宝网、腾讯拍拍等蓬勃发展的大型网购交易平台。为规范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自2010年7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根据该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地址等真实的档案信息。作为该办法的制订者,国家工商总局适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实施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各地工商部门要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主体开展全面普查,认真做好立档建户和电子数据库建设工作。”这意味着,网上开店正式进入了“实名制”时代。


  实行网店实名制的目的是警示交易风险,减少网购过程中的各类纠纷,保障消费者的切身权益。核发证明标记加载在网店的网页上,将网店商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设置交易查询系统,对网店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在进行这些具体工作的过程中,会形成大量具有凭证作用的档案资料。如何合理利用这些档案来规范尚属混乱阶段的网络交易平台,是摆在相关管理部门和服务提供商面前的重要难题。


  暂行办法的实施,要求网购交易平台必须对网店卖家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登记、公示,建立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制度,形成登记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同时,工商部门要重点查清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的数量、规模等,并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此外,工商部门还要求网站对网店相关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其他记录备份应保存180日。这一系列做法是国家工商总局首次对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及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使网络交易从此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然而,尽管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暂行办法中仍有需要不断完善之处。比如,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网店可以以电子化的形式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而且可以将其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档案依据。但规定中并没有出具电子凭证的标准化形式,这就容易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档案凭证不规范的现象,使得电子凭证无法体现保护消费者和商家双方利益的价值,同时也间接提高了投诉发生的几率。


  另一方面,对于网店办照一事,暂行办法没有实行“一刀切”的做法,而采取了较人性化的区别监管。这种做法看似保护了一些临时进行二手货闲置物品交易的个人卖家的利益,但缺少对“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以及“哪些网站需要注册”的详细解释,无疑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为日后对网店的征税埋下了隐患。


  在网络卖家与买家个人档案信息的保护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网络服务经营者对买卖双方的档案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的义务。从目前各家网站的执行情况看,大部分网站虽都实行实名认证审核,但买家通常只能浏览到部分简要信息。面对网络交易行为无地域限制、监管困难的现状,大部分网站都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未将全部档案资料予以公布。如今,网络信息犯罪频发,为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必须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实现“以网管网”的良好局面。


  目前,新出台的暂行办法依靠档案信息的力量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利益,也为今后网店征税奠定了重要基础。但从长远看来,卖家的利益同样需要保护,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结合互联网交易的差异化特征,进一步规范、明确相关实施细则,让整个网上零售市场在档案的“护航”下长久、健康地发展下去。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0年7月26日   总第2033期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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